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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条款专业知识介绍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就各项装运条款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装运条款的内容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性质的运输方式,其装运条款也不尽相同。鉴于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且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属FOB、CIF、CFR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分批和转船、装运通知,以及滞期费、速遣费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装运期的规定方式,一般采用:

①规定在某年某月份内装运。例如:2006年5月份交货(装运)(Delivery or Shipment during May 2006)。

②规定在某年某月月底以前装运。例如:2006年5月底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6)。

③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装运。例如:2006年11月15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l5th November 2006)。

④规定在某几个连续月内装运。例如:2006年5~6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 June2006)。

⑤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收到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 months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在规定装运时间时使用某些术语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要引起充分注意。由于这种方法具体时间不明,容易引起歧义,在实际业务中不宜采用。

(2)装运地和目的地

装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或地点,目的地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或指定的地点。

装运地和目的地由交易双方商定,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几种:

①在通常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地(港)和一个目的地(港),并列明港口名称。如装运港:上海;目的港:新加坡。

②在大宗商品交易条件下,可酌情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并分别列明港口名称。

③在商订合同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按“选择港口”的规定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列明的港口选一个,如 CIF伦敦或汉堡或鹿特丹;二是从某一航区的港口中任选一个,如地中海主要港口。上述规定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是否需要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①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根据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笔成交的货物,分多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和运用不一,比如,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则不得分批装运。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却规定:“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引起争议,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双方同意分批装运,应将批次和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与数量订明。

此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时,则卖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使分批装运条款能顺利执行,规定每批装运的时间要留有适当的间隔,一笔货物不宜规定在很短时间内分若干批装运,而且每批装运的规定也要适当,防止因安排装运过分集中有困难而影响全局。

②转运(transshipment)

转运是指自装运地(港)或监管地到目的地(港)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转运因延长在途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可能出现货物损差,所以买方一般对其进口的货物不愿转运。不过在无直达运输工具、转运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运”的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并便于办理货物保险。因此,为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需要订明装运通知条款。

特别是,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向买主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于买方安排保险事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

买卖双方成交的大宗商品,一般采用程租船运输,负责租船的一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还要负责签订租船合同,而租船合同中通常都需要订立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装卸责任,并使买卖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内容互相衔接和吻合,在签订大宗商品的买卖合同时,应结合商品特点和港口装卸条件,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的计算与支付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①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装货和卸货的期限,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②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货价,所以装卸率应根据货物品种和有关港口的装卸速度来确定,规定的偏高或偏低都不合适。

③滞期费、速遣费条款.: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照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则需要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此款项称为滞期费。反之,在约定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的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此项奖金称为速遣费。按一般惯例,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

3.主要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出口商交给的承运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运输单据通常是出口商处理索赔和向银行办理收取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由于运输方式不同,所以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其中主要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9简称8/L)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其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①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A.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实其已按提单上所列的内容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B.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向银行议付货款和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用来抵押或转让。

C.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或是运输契约的证明。由于运输契约是在装货前商订的,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签发的,故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②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包括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前者,提单正面作了有关货物和运费事项的记载外,在提单背面还有印好的运输条款,为了统一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的内容,国际上曾先后签署了《海牙规则》①、《维斯比规则》②和《汉堡规则》③三项国际公约。

提单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分类,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提单主要有下列几种:

A.按签发提单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还是在装船之后来分类,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是指货物装上船舶以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提单。这种提单!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到货物较有保障,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 of loading)又称收货待运提单。这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但尚未把货物装上船只以前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提单。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而且往往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将来货物能否出运、何时装运,都很难预料。因此,买方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备运提单可以改变为已装船提单,其做法是当承运人已签发备运提单之后,如他已把货物装上船只,则承运人可在提单的正面加注“已装船”字样和装船日期,并在其上签字,这样就可以使备运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目前,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备运提单的使用日益增多。因为集装箱船公司需要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装箱,内陆收货站无法确定船名和装船日期,所以无法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只能签发备运提单,这是集装箱运输的正常做法。

B.按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态加列批注来分类,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O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提单。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的。在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表面有缺陷,承运人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对于经过合理检查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因免责海难所遭受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claused B/L,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注明“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等。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上船舶的。如卸货时发现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而致损的原因可以归咎于这些批注事项的话,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在提单上加列批注,是承运人保护其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

C.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有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具体指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己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它不能转让流通。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故又称空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仅凭单交货,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不经常使用。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此种提单可通过背书转让,因而又称为可转让的提单。背书的方法有二种:由背书人单纯签字盖章的称作空白背书;除背书人签字盖章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的,称作记名背书,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其他第三者。由于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使用。在我国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D.按运输方式分类则有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直达提单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如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中途其他港口换装另一船只后再驶往目的港,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单。在直达提单中,不得有中途转船的批语;而在转船提单中,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联运提单是在由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由于联运提单包括全程运输,所以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将货物转交给下一程承运人,有关货物中途转换运输工具和交接工作,均不需托运人办理。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转船.后者可在中途转换其他运输工具。

E.其它种类的提单

a.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指以集装箱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b.舱面提单(On deck B/L)

舱面提单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所签发提单,又称甲板提单。在这种提单中应注明“在舱面”字样。

e.过期提单(Stale B/L)

关于过期提单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叫过期提单。在远洋运输中难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另一种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银行有权拒收。

d.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的提单。

提单的种类很多,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提单,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e.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传送的非书面化提单。电子提单采用了EDI传递,与传统的纸面文件传递相比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电子提单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EDI系统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电子提单完全改变传统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物权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以电子密码通知来实施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谁拥有密码,谁就拥有货物所有权。

(2)其它主要运输单据

①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装船,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上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它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目前,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另外,由于口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更适宜于使用这种新技术。②铁路运单铁路运输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使用国际铁路货物运单,国内铁路运输使用国内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单是指国际货协的各国之间办理铁路联运时所使用的单据。运单由5张组成:第l张正本和第5张货物到达通知,由铁路局送交收货人;第2张运行报单和第4张货物交付单,有铁路局交给到达站;第3张运单副本交发货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戳记证明运输合同已订立之后,退还给发货人。运单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之一。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所以使用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CD)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③航空运单(Airway Bill,AWB)

航空运单是由承运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运货物的收据。它是发货人与承运人缔结的运输契约,但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进行转让和抵押。航空运单也是海关查验放行的一项基本单据。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获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航空运单共有正本一式三份:第l份正本注明“0riginal for the shipper”,交托运人;第2份正本注明“0riginal for the issue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3份正本注明“0riginal 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副本若干份,分别注明“for air destination”、“delivery receipt”、“for second carrier”、“extra copy”等,由航空公司按规定和需要分发。

④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出具的收据,它是收件人以提取邮包的凭证,当邮包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它还可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⑤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

多式联运单据是在多种运输方式情况下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签发这种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即不论货物在哪种运输方式下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都要对托运货物的人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有相似之处,但其性质与联运提单有别。联运提单限于在由海运与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而多式联运单据,即可用于海运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它运输方式的联运。


除上述各种主要的装运单据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些其它装运单据,如重量单和装箱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