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部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0-13    浏览次数: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7月修订版


学校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校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使用,促进教学及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及《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试行版)〔20237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的使用原则

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经费的使用有利于教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学项目建设能力和科研项目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经费的来源

(一)纵向项目经费: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教学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由委托方根据合作合同约定,转入我校的横向课题经费。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需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学校出具项目负责人的正式职工身份证明。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课题项目经费。

(三)学校资助经费:是指学校资助的无经费支持的各级各类项目经费、按规定资助的项目经费等。

(四)科研发展经费:是指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贸易所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控制比例

(一)项目经费类别

1.专业(群)建设项目经费

1.专业(群)建设项目经费金额   单位:元

说明:

n国家级“双高”专业群指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省级“双高”专业群指辽宁省“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市级“双高”专业群指大连市“双高”计划特色高水平专业群;校级“双高”专业群指学校审批立项的特色高水平专业群等。

n 示范专业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类示范专业。例

如:省级示范专业包括辽宁省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示范专业(现代学徒制示范专业和书证融通示范专业)、辽宁省职业教育专业数字化升级与改造示范专业等。

2.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经费

表2.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经费金额   单位:元

说明:

n教师团队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类教学团队,如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等。

3.产教融合建设项目经费


表3.产教融合建设项目经费金额   单位:元

说明:

n产教融合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类产教融合建设项目。包括:兴辽产业学院、专精特新产业学院、现代产业学院、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

n 产教融合建设项目奖励不适用校企合作共建的产业学院。

4.教改、教科研项目经费

表4.教改、教科研项目经费金额   单位:元

说明:

n教改项目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者专项研究项目。如: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突破项目、产教融合专项课题以及学院项目等。

n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省级教科研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各部委项目及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国家级各类学会协会项目、省厅级单位立项项目等);市级教科研项目(各市局级单位立项项目、大连市哲社规划项目、大连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大连市社科联项目、大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级各类学会协会项目等);校级教科研项目(大连市教育局及其他各委局或县、区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以及学校项目等)。

5.课程建设项目经费

表5.课程建设项目经费金额   单位:元

说明:

n课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类课程。包括精品在线开放课、课程思政示范课、金课等。

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如有额外必须的项目建设经费需求,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单独申请经费。

(二)经费主要开出范围和建议控制比例

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与建设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控制比例在20%左右。

2.图书资料、印刷费:指教学、科研工作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所需费用。控制比例在20%左右。

3.版面费:指该项目研究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需要的费用。控制比例在30%左右。

4.成果鉴定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组织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鉴定会议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控制比例在20%左右。

5.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控制比例在5%左右。

6.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控制比例在20%左右。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中支付给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控制比例在10%左右。

8.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控制比例在20%左右,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个人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个人项目标准执行。

9.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控制比例在30%左右。

10.其它费用:指项目组为项目开展所支出的邮寄费、小额办公用品、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少量业务活动费等。控制比例在15%左右。

注: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建实训(实验)室、购置大额(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等事项需单独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单独拨付相关经费,该部分经费不纳入项目建设经费。其他三类项目经费遵守下达部门或单位所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资助经费经核定后分期拨付。教学项目经费按照建设年限,平均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发放50%,结项审核通过后发放50%。项目组在资助经费额度内按计划开支,超支不补。

(四)下列情况不得列入经费开支:

1.餐饮、土特产、通讯等费用原则上不得从教科研经费中支出。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访问及国内学习进修等活动,未在项目(课题)申请(任务)书计划中列出的,不得从教科研经费中支出,但如果项目确实需要,应由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3.不得把教科研经费用于工资福利或工资福利性支出。

4.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不得用于项目组以外人员。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

6.教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支付机票费用。

7.我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支付我校自有人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所有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教务部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经费的预、决算审查;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教务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二)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建设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类项目经费,经教务部和财务处核实到账后,按照“按项目设账”的原则,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四)教务部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教务部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五)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确须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财务报告。对国家有明确规定可以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的,需经项目下达部门、调入单位和学校校长办公会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账手续。

(六)在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由项目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部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支配。

(七)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结项,报教务部审查、备案、归档,由教务部、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统一办理结余经费手续。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八)科研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延期报告应含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的条款,经教务部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该项目经费。

(九)由项目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所有权均归学校。

(十)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如数上交学校相关部门。

1.违反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建设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建设工作者;逾期未完成规定教科研任务又没申请延期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项目负责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者。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在使用经费前根据审批部门拨付的项目经费实际数额或学校资助经费数额,制作《项目预算表》,报教务部备案,方可进行项目经费的请款、报销等。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经费支出范围,其票据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项目经费开支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需凭《项目预算表》《项目审批书》《支出清单》办理报销手续。程序如下:

1.教务部提供《项目预算表》《项目审批书》《支出清单》,由教务部相关领导初验票据并签章;

2.财务处进行票据核算,按规定办理支出手续。

第六条 附 则

(一)各类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教育主管部门新增的各级各类相关项目,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给予相应经费支持。

(四)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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