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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3-21    浏览次数: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考务管理规定

为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一)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负责教学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科研处和二级院相关工作负责人组成。

(二)二级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二级院负责人负责制,组成人员由二级院负责确定。

第二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二级院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三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与落实工作,提前一周在工作群公布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 二级院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完成本部门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二级院负责聘任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监考是教学任务,任何教师和教辅人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监考安排(教辅人员监考人员由教务科研处统筹协调,教师及教辅人员监考次数由教务科研处进行统计并公示),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考任务者,不得私自临时找他人代替,需至少提前一天向所聘任二级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自行安排替换人员,由所聘任二级教学单位联系该替换人员完成监考任务。

第六条 院部负责按照考务要求在考试前完成考场卫生清洁与桌椅调整与摆放工作。


第三章 考试规则

第七条 监考规则

(一)按照每40人以内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的原则进行安排。监考人员应按时参加考务培训会,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领取试卷和考试备品。按照考务要求考前严格做好清场工作,引导学生入座、检查有效证件、宣读考场纪律、检测违规物品,按时发放试卷,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巡考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二)监考人员应在合适的位置上认真监考,不打瞌睡,不得交谈、看书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擅离考场,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对学生提问,除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不得对题目做任何解释,不得向学生做任何提示、暗示。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巡考人员;制止非本考场学生和除巡考外任何人进入考场,监督学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行为,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

(四)监考教师收卷时必须认真清点每份试卷页数、份数,收回试卷数应与所发试卷数相符,做到准确无误。

(五)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试监考记录单上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要求填写要完整、准确、清晰。考试结束后,将考试监考记录单交至考务办公室,特殊情况需特别告知,以便相关负责人员及时处理。

(六)考试结束10分钟内,监考人员将试卷、考试备品交至考务办公室。交卷时应将试卷封皮填写完整,保证试卷的数量准确,没有污损。经教务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巡考规则

(一)巡考人员须按时参加考务培训会,认真履行巡考职责,遇到问题与考务工作人员沟通并及时处理,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

(二)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制止所辖考场的监考人员离开考场、私自调换考场。发现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或其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指正。

(三)发现学生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如实记录。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四)巡视工作必须在不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开展。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安排考场,选调工作人员,制定考试工作实施程序。

(二)对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检查考点考场考前布置工作。

(四)准备考试备品。

(五)负责试卷的收发、验收和交接工作。

(六)统计考场缺考情况及违纪情况。

(七)协助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考场规则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和调动。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处以便核查,进入考场后不得高声喧哗。

(二)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开考后一经离开考场,就不能再回考场答卷。

(三)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喧哗。

(四)闭卷考试时,除答卷必须的文具外,其它物品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放在教室前面,试卷下面不准垫任何物品。答卷时如有试题字迹不清楚或其它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提问,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五)非线上考试考场不准将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机等带有记忆性的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如带入考场务必切断电源,放到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七)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讲话、偷看书本、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将事先写好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带入考场,不准代考、打小抄、替他人答卷,对违纪者,该门课程记为零分且取消(小)补考资格,并按照《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考试结束时不准再继续答卷。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或按监考人员规定放好,待监考教师核对试卷无误后方可退出考场,退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九)答卷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者,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退出考场。

(十)学生参加补考,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程。补考由教务科研处统一进行安排并布告通知,补考考场规则与正式考试相同。

(十一)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需参加补考,原则上每位学生有2次补考机会,各类补考成绩只取卷面成绩,补考及格后,补考成绩以备注的方式计入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中。若最终补考成绩未合格,需要进行重修重考,且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十二、无故缺考者按照旷考处理,不得参加小补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院教发〔2010〕26号(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由学院为主考单位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级考试》等其它类型的考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学院考试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擅自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开始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相关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设备;

(五) 由他人替考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九) 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考试成绩;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试工作人员纵容、协助考生违反考场规定,事后查实的;

(四)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终止本考试:

(一) 故意扰乱考场正常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其行为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纪操作,依据《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事故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 纵容、协助考生作弊的;

(三) 擅自将试卷、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 在评卷、统分中有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五)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六)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 在考试成绩未确认之前,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情况的;

(八)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资格,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不能如期进行的;

(三) 利用参加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五)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资料的;

(七)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及谋私的;

(九)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及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 及时如实记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主考签字确认;

(二) 对考生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暂时扣为物证;

(三)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纪、作弊记录的内容;

(四) 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主考报告,由主考确认。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主考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工作,收集、整理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涉及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在考试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的基础上,按《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做出相应的处理,并由教务科研处备案。

附:《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直接进入毕业前大补考,考察期为半年。

1.凡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开卷考试时,按规定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书及资料除外)带入考场,放在试卷下,课桌内外和座位上;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与他人对答案;

3.抄写、传递字条,用各种方式示意答案;

4.在桌面上,墙壁上书写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符号、图表等;

5.利用手机、耳机等其它通讯设施作弊者;

6.监考老师巡考人员认定的作弊行为。

二、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这一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直到开除学籍。参加大补考,考察期为一年。

1.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干扰考场正常秩序,态度蛮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叫他人代考或替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于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不听劝阻者,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分。


第三部分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考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院教发〔2021〕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缓考管理,加强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缓考界定

缓考是指因特定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暂缓参加本次考试,待特定原因消除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的行为。原则上补考无缓考。

第二条 申请缓考的条件

(一) 因公申请缓考:当学生因公无法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如代表我院参加重大赛事、重要文体活动、会议、出国留学及其他社会活动等),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二) 因病、因伤申请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学生,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指定医院(二甲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书(诊断书上写明疾病名称及休息时间)、病例,并写明建议休假天数。超出建议休假时间的考试不予办理缓考。

(三) 探病、奔丧:直系亲属如病危、病故,需将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作为缓考申请证明材料。其他亲属病危、病故不作为申请缓考理由。

(四) 如学生学习成绩优良,确因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资格证等其他国家级考试与学校组织的结业考试时间冲突时,可允许申请缓考。

(五) 以上未包含事项中但确需办理缓考,需要学生填写缓考申请表交至所在学生单位,需导员填写钉钉并将申请表作为附件进行钉钉缓考手续办理,然后需要将纸质申请表送至教务科研处留档。

第三条 成绩管理

办理缓考的课程,按照按照期末实际考核方式进行记分。

第四条 申请缓考手续流程

(一)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提供辅导员相关材料;

(二) 辅导员在钉钉(审批—缓考手续审批流程中)内填写考试类型、学期、姓名、学号、系部、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在附件中上传学生缓考申请表、病例照片或上传附领导签字的特殊情况说明,抄送任课教师(一定要单独选择抄送的任课教师)

(三) 二级学院教学主任审核、教务科研处副处长审核依次审核通过,抄送二级学院干事、专职任课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需要将审批同意后的截图发送兼职教师)。

第五条 缓考组织工作

1.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2.教务科研处组织补考与缓考统一安排,考试结束后在一周内阅卷完毕并及时登录成绩。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以上手续需由辅导员亲自办理,需由辅导员收集学生的缓考材料,在钉钉内进行具体操作,具体步骤详见缓考审批流程及钉钉操作步骤。

缓考申请须在至少提前 3天在钉钉中办理;对没有缓考证明或提出申报尚未取得批准同意、擅自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理,直接参加大补考。

若学生某一课程缺课总学时达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以上,不允许其办理该课程考试的缓考手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部分 关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学习主动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两周确定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并告知学生及辅导员,填报《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提交开课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条 开课单位考试前一周将告知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原因并组织学生签字。

第三条 开课单位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提交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记为取消资格并参加大补考。

如有需补充的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请各位老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天报至二级教学单位,如果在期末考试后仍未上报,记为教学差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部分 关于命题、送审、制卷、阅卷的规定

院教发〔2010〕23号(20241月修订)

命题、送审、制卷、阅卷是学校一项重要工作,其关系到学校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是每年整个教学工作的考察和收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命题,强化试卷制作与保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命题

第一条 考试命题由开课单位组织落实。可采用引进试题、组织专人命题或题库抽题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试命题应做到教考分离。同门课程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命制一份试题(A、B两套)(附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

第三条 开课单位按命题要求(根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命题覆盖面、难易程度按照5:3:250%的基本题,30%的中等题,20%的拔高题)的比例命题、数量相当,A、B两套命题重复率不超过10%;评分标准做到科学、严谨、准确、无误)对命题进行审核。

第四条 命题审核通过后,由教务科研处统一确定一套命题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命题用于补考。


第二章 送审

第五条 排版合格的考试课试题由命题教师本人打印(AB空白试卷两份、对应试卷的答案两份、教师手答版AB试卷两份),送交课程所在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审查,专业负责人主任及教学主任对试题进行全面审查后,送交教务科研处抽审。试题应以电子版+纸质版(试卷放在教务科研处下发的档案袋中,并在袋皮规定地方签字)的形式上交。命题和送审过程中,不得让其他人员接触试题,否则以泄题论。

第六条 考查课须填写随堂考试记录单,在随堂考试记录单上须明确体现考试方案、赋分标准等,经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制卷及保管

第七条 试卷清样一律采用学校规定的试卷模板,命题人员须按要求制作试卷清样,清样版面确保清晰无误。

第八条 开课单位指定专人于考试前两周将《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及《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试卷印制汇总表》报教务科研处,经教务科研处审批后,试卷清样送学校印刷室印制试卷(线上考试试卷由教学单位组织命题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到考试平台)。

第九条 制卷期间,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印制现场。各开课单位指定专人与印刷室工作人员共同完成试卷的印制、装订、密封,并在制卷完成后对试卷及试卷清样密封保存。

第十条 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开课单位按学校规定时间将试卷或考试成果按课程、分教学班移交至教务科研处(包括线上考试科目及随堂考试科目),由教务科研处集中保管,确保试卷存放规范,方便查找。

第十一条 试卷保管期限至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后三年。

第十二条 接触考试命题、制卷与保管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在命题、审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章 阅卷

试卷是重要的教学考核原始材料,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检查的重要原始资料。为了进一步规范试卷评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批改试卷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事前拟定的试卷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赋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各开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第十五条 阅卷要求

1.按照评分标准批阅试卷,做到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

2.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试卷中不得出现“√”或者“×”,答案错误划“﹨”,答案正确不用做任何标记。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

3.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每道大、小题的得分(正分)标注清楚。

4.阅卷结束后,评卷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尤其是55-59分数段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之后卷首累计分处一定填写准确,要与各题得分保持一致。

5.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6.任何教师不得让学生参与阅卷或登录成绩,如有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阅卷之后,按照班级将试卷分好,由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在各班试卷的封皮上签字,由教务科研处统一装订保存。

第十七条 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

第十八条 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第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团队(或课程组)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出现有雷同或疑似试卷,应仔细慎重进行核对,并及时向专业团队(或课程组)汇报,由开课单位统一研究处理方案并上报教务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阅卷结束,任课教师须及时登记成绩、分析试卷,并将按学号顺序装订好的试卷。

第二十二条 开课单位须对提交的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第五章 试卷查阅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以在出成绩公示期内提出申请查阅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填写试卷查询申请单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五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安排。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学生单位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单位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开课单位学术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六部分 成绩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习成绩管理,保证教学活动的严肃性、客观性,充分体现教育公平,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校在籍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 考核方式与相关要求

(一)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确定。

(二)课程考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或实操技能考核等方式。凡同一学期同一课程应该采用相同的考核方案,实行教考分离,考核方案由各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三)考查课在课程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查时间安排在学期最后一次课,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试。

(四)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学生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践环节的要求,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学生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1/3者;

2.缺课(含旷课和请假)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学时1/3者。

(五)学生完成了任课教师对出勤、作业、实践环节的要求,但因病或特殊原因可申请“缓考”。学生在当学期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可以申请“缓考”。重修课程不可以申请“缓考”。

第三条 成绩评定

(一)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方式分为等级制和百分制,等级制一般分为五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二) 课程的考核时间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学校课程教学总体安排进行,课程的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具体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进行设定,并由开课单位进行审核。

1.形成性考核:评定内容包括考勤(占总成绩的15%)、提问、测验、作业、实验、学习态度、课堂纪律、线上学习情况等。

学生考勤记分办法按照《课堂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2.终结性考核: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课程应突出理论知识运用的考核;以实践技能培养为主的课程应突出应用技能的考核。

(三) 每门课程期末考核成绩(课程终考成绩)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应占50%或40%,特殊情况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确定。

(四) 凡跨学年、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评定成绩和计算学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校内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根据《关于参加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期末成绩的认定》进行课程考核和成绩认定。

学生参加国际交换生项目、国际交流实习项目期间修读的课程和成绩认定,根据《出国留学交换生成绩认定管理规定》执行。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课程不及格率原则上控制在10%。不及格率高于10%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时应当写出情况说明,报所在开课单位审定。

十一岗位实习成绩由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情况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十二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成绩不合格需要参加重修考试。

十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四条 成绩录入与审核

(一)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各开课单位负责督促任课教师按时完成成绩录入与提交工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成绩录入与提交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对于学生“缓考”、“旷考”、“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任课教师应认真核实并在录入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缺考”、“违纪”或“取消考试资格”字样,系统将根据具体情况自动录入期末考核成绩。

第五条 成绩查询与更改

(一)学生及辅导员可在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后,通过登录教务系统筹方式查看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学生本人应主动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因不了解本人成绩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二)课程考核成绩提交后,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三)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和更改成绩。若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须在成绩公示期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要通知评卷教师,经专业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开课单位负责人、教务科研处相关人员同时在场核查后,方可决定是否更改。

(四)课教师漏登、错登学生成绩,须在事实确定后立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开课单位核实后,由开课单负责人及教务科研处处长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处理。

(五)评卷教师或工作人员申请更改(补报)成绩,对当事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重修成绩按试卷卷面成绩据实记载。

第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核实,予以承认。

第八条 征兵入伍学生的成绩评定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5〕11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鼓励我校学生入伍扶持政策力度,吸引更多高素质学生参军入伍,提高入伍学生质量,征兵入伍学生成绩评定与管理工作按如下政策落实:

(一)所有我校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前,若已修课程有成绩不合格的,入伍前学校教务科研处为其提前组织一次“重修考试”。

(二)我校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但须填写《在线学习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部队同意后向所在学生单位提出课程自修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可采取在线学习自修方式修读课程并参加线上期末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征兵入伍,其入伍经历(仅第三学年入伍)可作为岗位实习经历,其成绩由所在学生单位结合国家政策对其成绩进行评定。其他学年入伍按休学办理手续,不能作为岗位实习成绩置换。

(四)入伍学生所在学生单位负责通知授课教师,按要求做好入伍学生所学课程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

(五)入伍学生需在办理复学手续后,完成未修读课程的学习,对已修完本专业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六)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退役入学后课程成绩按照《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部分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成绩认定办法

院教发〔2020〕2号(试行版)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成绩认定管理,保证学籍异动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异动类别

学籍异动对象包括:转专业、退役复学、休学复学、降级、转学(转入)、外校交流(含国际交流)的相关学生。

二、学籍异动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一)转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应修课程。

2.转入新专业之前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课程免修,其成绩予以认定。

3.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二)退役复学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规定,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成绩学分。

2.退役学生入伍前的课程按照入伍当年该专业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应修课程,退役复学后的课程按照该专业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应修课程。

3.入伍前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如复学后仍要求修读,则可申请免修;入伍前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但复学后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要求修读的课程,其成绩可认定为相近选修课成绩;入伍前已修读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如复学后该专业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该门课程,则需申请补修。

4.退役学生复学后该专业该年级已修读的课程中,如有课程在入伍前未修读,需申请补修。

(三)休学复学、留级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休学复学、留级学生必须按照复学和留级后该专业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应修课程。

2.休学降级之前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课程免修,其成绩予以认定。

3.休学降级之前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四)转学(转入)、赴外校交流(含国际交流)学生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

1.学生修读的外校课程及格或合格方能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2.学生赴外校学习,不能回学校参加考试,二级院教学负责人需要先对学生办理缓考,待学生学习完毕,提交在外校学习课程的成绩合格证明材料方可进行成绩置换,学生在外校每学期的已修学分认定为我校同学期应修学分。

3.各二级院可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并向教务科研处备案。

三、课程申请免修条件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已修读课程,且课程名称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似,且已修课程的课时和学分须大于或等于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和学时。

四、学生学籍异动后成绩及学分处理

(一)学生学籍异动完成后,各系(部)要及时完成如下工作:1.指导学生对已修读课程成绩进行处理;2.已申请免修的课程,由系部跟任课教师沟通成绩直接进行认定;3.已修但现就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要求修读的课程,可将课程性质变更为选修课,认定为选修课成绩。

(二)学生学籍异动后课程及学分处理需在每学期前三周集中办理。首先学生提出申请,填报“课程免修补修及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然后系(部)汇总,填报“课程免修补修及学分认定汇总表”(见附件2)。由分管教学副主任或教学秘书将申请表附到汇总表后报送教务科研处审批并进行处理。

(三)学籍异动后成绩及学分处理原则上由系(部)在每学期前三周统一集中办理,如有个别退役学生未在9月份复学,由系部单独处理。

五、降级学生课程免修补修成绩认定

二级院在期末考试开始前将降级学生在降级前已经通过的科目的成绩与降级后的科目进行成绩置换,二级院要认真查询学生降级前科目是否与降级后科目对应,准确填写学生降级后的科目及成绩,将《课程免修补修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及《课程免修补修记成绩认定汇总表》,由系部负责人签字并盖章、教务科研处处长签字后,教务科研处成绩负责人进行审核成绩、汇总及公示,再通知到各教学单位,再由各教学单位通知到各任课老师。

若有特殊情况(如超过截止日期上交材料),由二级院认真查询学生降级前科目是否与降级后科目对应,准确填写学生降级后的科目及成绩,将《课程免修补修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及《课程免修补修记成绩认定汇总表》均签字后以二级院为单位统一交到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负责人要仔细核对辅导员上交的材料,如成绩是否本学年相对应,成绩是否真实等。

六、注意事项

(一)学籍异动学生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工作是一项事关学生权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相关系(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依据专业培养方案,针对学生需要修读而又无法认定学分的相关课程,系(部)应积极指导学生修读。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部分 关于参加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期末成绩认定的规定(修订)


为推动我院学生参加校内实践活动积极性,扩大参与性学生管理范围,充分锻炼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制订本规定:

一、校内社会实践范围

1.参加学院招生接待工作的学生,实习部门招生办;

2.参加军训工作的学生,实习部门学生处;

3.参加校内特殊工作的学生。

二、学生参加校内社会实践成绩认定方法

(一)参加招生接待工作累计时间超过20天者(不含节假日)

1.考查课成绩:按照学院学期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平时成绩记满分,总成绩根据招生办出具的工作内容评价等级,乘以相应的权重得出。权重系数:优1.4、良1.3、合格1.2;

2.考试课成绩:开卷考试,成绩为平时成绩满分加期末终结性考核分数。

注:工作累计时间不超过20天者,需正常参加考试。

(二)参加军训工作累计时间超过15天者(不含节假日)

1.考查课成绩:按照学院学期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平时成绩记满分;

2.考试课成绩:开卷考试,成绩为平时成绩满分加期末终结性考核分数。

注:工作累计不超15天者,需正常参加考试。

(三)参加校内特殊工作的学生

成绩认定方法同(二)所述。

三、相关要求:

1.教务科研处下发考试通知后,项目主管部门需在考前两周上报符合成绩认定的学生名单,经部门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考试;

2.因工作需要未能参加考试者,需在考试前提供由项目部门主管院长审批的缓考手续,事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免收补考费),成绩合格按卷面分数计录成绩;不及格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大补考(按小补考收费),成绩合格记补及;未办理缺考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3.参加奖学金评比的学生,上述认定成绩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学生也可参加正常期末考试,取高分评定奖学金;

4.奖学金评比中,同等条件下,参加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有优先权;同样参加校内社会实践的前提下,项目主管部门对学生工作效果评价高者优先。

5.一次社会实践最长时间为两周,结束后学生必须回班上课,上课时间不低于一周,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安排工作。

6.技工学籍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质量抽测辅导并按时参加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

附件:

1.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成绩认定流程

2.校内社会实践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

3.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平时成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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