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室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训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使实训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实训室所在部门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所属实训室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
(二)教务处是实训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检查形式
(一)安全检查主要形式有专项检查、常规自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
1.专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组织的针对学校各级各类教学和科研基地、实训(实验)场所、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的专项检查。
2.常规自查。根据本单位实训室具体特点,各单位确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频次并组织实施,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类实训室(含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训室),每天进行检查;其他类实训室每周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3.定期检查。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对全校实训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4.随机抽查。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对全校实训室、实训室使用记录本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检查项目应视不同安全检查形式有所侧重,可参照6S评分细则及以下内容开展自查、检查和抽查工作。
四、安全责任体系
(一)有健全的各教学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明确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训室管理部门。
(二)有健全的各单位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所有实训室都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切实落实责任制,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签订到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实训室安全承诺书签订到每位教职工和学生。
五、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制度
1.具有学科特色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2.有安全检查制度或规定。
3.有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并且制度上墙。
4.危险性实训(实验)有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且制度上墙。
5、有体现学科特色的应急预案。
(二)安全检查
1.建立安全检查记录表。
2.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以整改意见书通知被查实训室,并及时落实整改,形成整改记录并存档。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范,资料存档。
六、安全教育
(一)教育培训计划与实施
1.各教学单位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各教学单位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并规范存档。
3.开展了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有资料存档。
(二)宣传
1.设有安全教育宣传网页专栏,或有宣传画、标语、提示或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
七、实训室环境与管理
(一)场所
1.实训室张贴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2.实训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无堆放仪器、物品现象。
3.所有实训室的钥匙有备用,存放在教务处,由专人管理。
(二)卫生与环境
1.各功能区、通道布局合理。
2.实训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训(实验))完毕物品归位。
3.不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4.无废弃物品(如纸板箱、废电脑、破仪器、破家具等)。
(三)危险品仓库(区)与废弃物中转站
1.照明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配备灭火器材。
2.安装监控、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等。
3.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4.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区域明确,规范放置。
(四)场所其它安全
1.实训室内不放无关物品,如电动车、自行车等。
2.实训室内不存放或烧煮食物、饮食;不在实训室内睡觉过夜。
3.实训室内无吸烟现象;不得使用可燃性蚊香。
八、水电安全
(一)用电基础安全
1.插头插座功率需匹配,无私自改装现象。
2.不乱拉乱接电线,无电线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的现象。
3.多个大功率仪器不使用同一个接线板。
4.不能多个接线板串联、接线板不直接放在地面;无电源插座未固定、插座插头破损现象。
5、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有专用插座,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
6、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如确实需要,应有防护挡板或防护罩。
7、实训室和电气设备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8、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板上的导线应有盖板或护套。
9、加热器采用耐高温阻燃导线。
10、配电柜/箱无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
(二)用水安全
1.下水道畅通,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
2.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现象(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3.无自来水龙头开着时人离开的现象。
九、安全整改及责任追究
(一)被检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
(二)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存档。
(三)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或者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为教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