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
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训室安全管理,增强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实训室人员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训室财产安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训室安全教育目标,实行“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的实训室安全准入制。
第三条 凡在我校实训室内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学习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通过后,准许进入实训室工作和学习。
第二章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学院、实训室使用部门、实训室管理部门组成的三级安全教育体系。
(一)学校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实训室准入教育考核体系的建设以及实训室安全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使用部门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对入室师生开展实训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等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所属各实训室做好专项安全教育。
(三)各实训室须根据本室危险源特点、实验实训操作规程、日常管理要求等,组织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师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教育内容由各实训室使用部门自行制定。
(四)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需在首次课上对上课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宣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所指导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培训,并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
(五)如因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教育包括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教育。
第六条 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要把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训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危化品使用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训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训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七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训室,应配合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定期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 学院和实训室使用部门安全教育须根据需要组织学习课程和有关培训,此外,还可采取教育讲座,专题培训,参观展览,案例教学,组织实训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辅助形式。各实训室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专项安全教育。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准入流程
第九条 实训室准入资格的取得须经过以下流程:
(一)按要求完成学院、实训室使用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
(二)与学院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条 两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各级安全教育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到发证机关复审考核,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
第十二条 外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进入实训室前应由实训室人员告知潜在的风险,并经实训室负责人同意后,在实训室人员陪同下参观、学习。
第十三条 对存在未取得实训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训室从事科研、教学活动情况的责任单位,学校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实训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3月16日
参考学校:
1、 武汉东湖学院
2、甘肃财贸职业学院
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